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業規章

國立體育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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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業規章

103.05.06 103學年度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第3次籌備會議通過

106.05.17 105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03.26 108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主旨

為使國立體育大學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本班)學生於修業期間獲致良好的學習效果,特定本規章。

  • 修業年限

本班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 修業規定

本班研究生於修業年限內,應修滿本班規定之畢業學分共36學分外,修業期間需完成參加研討會至少二次,俟通過碩士學位考試(不計學分)後,始得授予碩士學位。

  • 學習輔導

為加強輔導研究生,本班除依照學校規定按班級設置導師外,碩一同學由本院專任教師分別輔導,碩二同學則由其論文指導教授負責指導之。

  • 專業知識養成教育

一、課程修讀計畫

  • 本班研究生須於碩一上學期選課時選定主要研究方向,並納入選課計畫,以利專業知識之養成。
  • 本班研究生於每學期修讀課程前,碩一須由輔導教授、碩二須由碩士論文指導教授在選課單上簽字,以示同意修課內容,並影印一份留存本院辦公室。

(三)本班研究生選修班外課程不得超過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一,且須先經本院同意,方得採計畢業學分。

二、碩士論文指導教授之選定

  • 本班研究生以在本院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中選擇碩士論文指導教授為原則。
  • 如經論文指導教授同意,得商請院外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或專家擔任論文共同指導教授。院外教師或專家擔任論文共同指導教授最多只能指導兩位研究生為原則。
  • 本班研究生應在每年4月底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並繳交指導教授同意書。

三、抵免學分

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在本校先修讀學分後考取本班之研究生,或在他校研究所肄業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要點」辦理學分抵免。

陸、其他未盡事宜由院務會議決議之。

柒、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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